织物落锤式|数字式撕破强力性能测试仪厂家价格报价_上海千实

24小时服务热线:15618746768 | 免费热线电话:021-6420056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意见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化学纤维制造业是从事各种化学纤维制造和加工的行业。化学纤维是指以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的具有纺织性能的纤维。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中的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和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的排污单位在其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化纤浆粕制造企业的自行监测要求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HJ821)执行。本标准未列出的化纤产品,参照本标准中其他化学纤维类执行。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主要有《GB/T4146.1纺织品化学纤维第1部分:属名》、《GB/T4146.2纺织品化学纤维第2部分:产品术语》、《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HJ96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附件中表1执行;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2执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表3执行;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粉碎机、过滤机、纺丝机、卷绕机、风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噪声监测。